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由公务员法所确认的,由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其权限等诸多环节所组成的公务员奖励规范的总称。
一、一般规定
1.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 奖励的对象:(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三、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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