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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代表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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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 项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 项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并需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6、第4 项未取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还应提交其与中国政府指定的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

7、第5 项驻在地址需为涉外办公楼。自有房产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供登记部门查验。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第6 项适用于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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